标侵权行政查处的特点
一、主动性强
工商行政查处采取依职查处与依照商标权利人投诉被动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工商行政机关即可以依照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举报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也可以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侵权行为时,有权采取相应原行政执法措施。
二、效率高
通常投诉手续齐备后,工商执法人员即可安排行政查处。相对于**程序来讲,这种效率是非常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自查处之日起三个月内即可出具,相比民事诉讼判决书的**时间,行政查处也是非常快的。
三、适用
一般来讲,对侵权性质明确、侵权商品*匿藏转移、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不大的案件,可适用行政查处程序。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但弊端是行政查处并不能解决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而且行政执法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具有普适性,受个案性、地域性所局限。因此,即使造假者被行政查处,其侵权行为列灰复燃的可能性也较大。
有时候,行政查处还可以作为商业竞争的重要手段。例如,在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商标之争中,深圳唯冠就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多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部分工商部门也确实查封下架了IPAD产品。
四、操作指引